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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26 04:40:10     0
坚决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发现,在某新建项目设计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的技术标封面单位名称为b公司,b公司的技术标封面单位名称为a公司。a、b两家公司均为该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单位。由此,评标委员会对两家公司做了否决投标处理,导致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该次设计招标终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随即对该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询问,两家公司均不承认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投标文件均交由图文公司打印装订,认为是图文公司装订错误导致了混装情况的发生。两家公司均承认对投标文件疏于管理,未经检查就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代理公司。查处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a公司及b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由于涉嫌串标行为发生后,导致该项目的设计招标终止,未产生中标金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和b公司处各自投标报价千分之五的罚款,分别为人民币60650元和60700元。相关当事人均未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市民举报后,中心稽查部联合招投标部和质安部监管工作人员对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现场a楼外立面门窗、栏杆及外墙装饰已基本完成施工。经调查发现,此项施工内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暂估价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未完成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当事人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6号)文件序号13招投标类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可以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稽查部门对招标人处以人民币70309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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