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认定条件与要求
(一)认定条件
申报主体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基于核心技术研发。属国内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已获得一类、二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者近1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评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技术成熟,近2年内实现年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近2年内实现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二)认定要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对现存产品进行常规性升级、低水平重复或简单改变的产品;
(2)常规性检验、检测服务;
(3)食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2.每家企业当年度申报高转项目数不超过2项,拟申报的项目名称应体现核心技术及产品,单个项目为单一产品,该产品的型号不超过3个。
二、奖励措施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该项目当年度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系数和区财政统筹系数,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由各区(开发区)给予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其中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 2.5%计算;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 2%计算;销售收入 1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5%计算。
(一)认定条件
申报主体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基于核心技术研发。属国内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已获得一类、二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者近1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评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技术成熟,近2年内实现年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近2年内实现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二)认定要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对现存产品进行常规性升级、低水平重复或简单改变的产品;
(2)常规性检验、检测服务;
(3)食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2.每家企业当年度申报高转项目数不超过2项,拟申报的项目名称应体现核心技术及产品,单个项目为单一产品,该产品的型号不超过3个。
二、奖励措施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该项目当年度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系数和区财政统筹系数,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由各区(开发区)给予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其中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 2.5%计算;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含)的部分, 按 2%计算;销售收入 1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5%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