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政府采购10个关于社保的问题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25 05:20:48     1
政府采购10个关于社保的问题

政府采购10个关于社保的问题

人员社保与学历证明的要求: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的学历证明及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若作为评分项,可能与“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原则不尽相符。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承诺在履约时满足人员要求即可,投标时通常无需提供此类证明。

新成立公司的投标资格:成立不到一个月、无法提供税收及社保证明的新公司,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可参与投标。无法提供证明时,作出书面说明即可。

社保记录作为评审因素或资格条件:供应商整体的社保缴纳良好记录是法定资格条件。将针对特定项目团队人员的社保证明作为评审因素,需严格确证其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关,否则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废标条款。

社保连续缴纳期限的合理性:将供应商整体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评审因素,或要求“连续数月”的社保,可能构成对成立时间短或人员新入职的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可要求承诺函,但应避免设置具体期限限制。

社保证明的具体要求与承诺制:供应商自身的社保缴纳是资格条件,而非评分因素。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需注意是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负担的精神。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但承诺函亦是有效方式。

人员资质与社保作为评审因素的界限:人员的资质和经验若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可作为评审因素。但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供应商的法定基本资格,本身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特殊人员社保情况的认定:若供应商能证明其员工(如兼职、退休返聘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保,可视为符合“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社保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依法缴纳社保。依法不需缴纳社保的人员(如退休返聘)除外。专职人员通常指存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员工,非临时外聘。

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认可:供应商投标时提交由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证明,一般可以作为依据。若涉及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用工合同等证明真实用工关系。

特定案例中社保要求不合理的要点:财政部曾判定要求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主要因其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新成立公司或新入职员工参与投标。
#投标 #标书制作 #招投标 #社保 #企业采购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