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条件: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注:依据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规定:
(一)集采目录内100万以下可直接在电子卖场购买,大于等于100万的要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含)以上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及以上
综上:无论是否集采,只要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超过100万(含)低于400万的货物或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二、采购方式有: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三、供应商选择方式: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四、人员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注:依据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规定:
(一)集采目录内100万以下可直接在电子卖场购买,大于等于100万的要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含)以上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400万及以上
综上:无论是否集采,只要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超过100万(含)低于400万的货物或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二、采购方式有: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三、供应商选择方式: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四、人员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