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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获取 | 酒类行业商标品牌月刊(2023年第1期,总第14期)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2-21 23:46:43     38


《酒类行业商标品牌月刊》将结合酒类行业特点,以“商标”问题为切入点,持续提供酒类行业商标知识、案例、资讯等内容,展示酒类品牌发展动态,洞察酒类行业发展趋势,从而提升酒类行业经营者的品牌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助力酒类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本期《酒类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涵盖“行业商标前沿资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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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商标前沿资讯

行业商标前沿资讯汇集酒类企业商标纠纷典型案例以及行业法律法规等内容。通过实际案例等,最直观展现酒类领域有关商标的冲突点、争议点以及行业规范等,帮助酒类企业了解司法动向、裁判趋势、行业准则等内容,为酒类企业合规管理、应对侵权、主动维权等提供参考。
法院对“贵州茅台酒”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给予保护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万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酒网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双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坛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山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万酒网公司、双坛公司及茅山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白酒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各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判令双坛公司、茅山公司共同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判令万酒网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739元。
据悉,茅台公司在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中均主张其“贵州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茅台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包装、装潢主要体现在颜色、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和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茅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外包装装潢以及瓶身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颜色与形状的选择及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未有证据显示该包装、装潢系白酒行业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茅台公司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酒”商品相比较,在整体上呈现几近相同的瓶身装饰与装潢,二者在图案布局、瓶体形状、颜色搭配、排列顺序等方面高度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酒”商品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情况下,茅山酒业公司、双坛酒业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同类产品上使用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产品的包装显示双坛公司为出品方、茅山公司为生产商,二者虽提供了由双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承诺书,但不具有外部对抗效力,一审判决认定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万酒网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和专业的酒类经销商,理应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贵州茅台酒”产品的存在,却未就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审判决在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判令其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此外,涉案公证购买行为属于权利人正常的维权行为,双坛公司主张茅台公司系打假行为、取证不合规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贵州茅台酒”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以及侵权方式、主观故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数额均无不当,二审法院亦予确认。

评析

本案中,“金沙”虽为地名,但其已由金沙酒业作为商标注册多年,且已为白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与金沙酒业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该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得到商标法保护。故,如贵奇酒厂、金沙回沙公司使用“金沙”,应仅限于对地名的说明、标注,本案中两侵权主体对“金沙梦”的使用显然已超出标注地名的程度。在我国,酒文化自古盛行,酒企经营过程中往往浸透着历史和地域文化,有不少酒企将地名作为企业和品牌的名称,包括泸州老窖、剑南春、茅台等知名品牌,对于含有地名的酒企品牌,应更加注重涉案侵权产品的标识使用方式系商标性使用还是地名的正当使用,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侵权恶意的大小,在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获得更高的判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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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选取部分内容展示)

知名企业商标动态

企业商标动态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新产品、新品牌的发展动向。本期“知名企业商标动态”以酒类行业部分知名企业为对象,以商标新申请及初审情况为展开面,帮助酒类行业经营者了解商标布局新动态,窥见行业品牌发展新趋势。
酒类头部企业商标动态

注: ①图中商标新申请量系申请日期为2022年11月的商标数量,商标初审量系初审日期为2022年12月的商标数量。②数据来源于摩知轮。③郎酒数据来源于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茅台数据仅来源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统计期内,从33类上的商标新申请量来看,剑南春排名第一,数量为24件,排名第二、三的西凤酒及丰谷酒数量分别为15件、13件,而茅台、五粮液、郎酒、水井坊、洋河、江小白、汾酒七家企业的新申请量均维持在个位数,甚至是0件。从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新申请量来看,茅台排名第一,遥遥领先,数量为53件,丰谷、剑南春、水井坊、洋河此次均未涉及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新申请布局,而其他五家酒企,新申请量在0-5件不等。此次统计期内,茅台和剑南春相对其他酒企来看整体商标申请数量较多,分别为55件、24件,其他酒企新申请数量均有所下降。
从33类上的商标初审量来看,本次统计期内的九家企业数量差异并不明显,其中剑南春、郎酒、水井坊数量为1件,而茅台、西凤酒、丰谷、五粮液、洋河、江小白、汾酒此次并无33类上的初审商标。从其他类别上的商标初审量来看,各酒企数量具有差异,茅台初审量排名第一,数量为8件,汾酒排名第二,数量为3件,洋河、江小白初审2件商标,其余酒企在其他类别上并无初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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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选取部分内容展示)

酒类新锐品牌商标动态

注:表中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 2023年1月10日,数据来源于摩知轮查询软件。“商标总数”系以“所属公司”名义检索的商标总数。“品牌商标”系指围绕表中“新锐品牌”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量” 指提交商标申请注册的数量,“注册量” 指己获注册的商标数量。
品牌所属的莫吉托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共计申请注册了75枚商标。围绕“”品牌申请注册了8枚商标,包含2枚“”商标、3枚“”商标、2枚“”商标、1枚“”商标以及多枚品牌防御性商标。
”品牌所属的上海岑颖贸易有限公司共计申请注册了10枚商标。围绕“”品牌申请注册2枚商标,系对应品牌文字商标“”与英文商标“”。
”品牌所属的北京走岂清酿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申请注册了99枚商标。围绕“  ”品牌申请注册了58枚商标,包含10枚“”“”品牌核心商标及多枚品牌系列商标或防御性商标。
”品牌所属的河南骑仕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共计申请注册了43枚商标。围绕“”品牌申请注册了41枚商标,包含8枚“”商标、5枚“”商标以及多枚“”“”“”等品牌系列商标
综合来看,上述新锐品牌中大部分公司有较强的品牌商标保护意识,在商标布局上较为清晰,且围绕品牌核心商标申请注册了防御性商标和系列商标,部分公司在品牌保护上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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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选取部分内容展示)
知名酒企海外商标布局
2023年1月海外商标公告-药酒/保健酒
药酒/保健酒,通常以白酒、黄酒、米酒或果酒等作为基质酒,将中药材浸泡在酒中,经过一段时间的放置后,中药材中的有效成分溶解在酒中,使其具有强身健体、防治疾病、延年益寿的作用。药酒/保健酒的制作在我国秦汉时期已有记载,至今仍是广大老百姓所热衷的饮品。酒类企业、保健品企业、制药企业也纷纷推出自己的药酒/保健酒品牌。
据中国香港商标注册处官方页面显示,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中国香港申请的“樂家玖方”“乐家玖方”“樂家良膳”“乐家良膳”“六和乾坤”“樂家遐齡”等商标于2022年12月23日进入公告阶段,上述商标指定了包含第5类及第33类的总共10个类别。

结合南京同仁堂于2022年9月成立南京同仁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该企业已经在着手药酒类商品的商标布局。
南京同仁堂前身为“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是同仁堂乐氏家族第十三代嫡传乐笃周于1926年受命筹备、1929年正式成立。1995年,南京同仁堂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贸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06年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全国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南京同仁堂的关联企业众多,其中绝大部分国内注册商标位于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少部分商标分别位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康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下;而海外商标申请主体则主要使用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南京同仁堂的商标注册主体众多,不便于管理,且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遭遇关联企业的在先注册驳回的风险,有必要规范注册主体,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数据显示,南京同仁堂各个关联企业的商标申请数量达2265件,但是海外商标布局的数量相对较少。通过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以及IPSENSUS数据库显示的资料,除开其早期于主营类别上(第5类)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两件商标外,南京同仁堂目前仅在香港拥有6件仍处于有效期的商标申请。在南京同仁堂着手进入健康酒产品之际,建议考虑提前着手海外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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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期“酒类行业商标品牌月刊”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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