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某诉力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焦点?
1️⃣动产(设备)在法院查封前已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能否认定所有权转移;
2️⃣买受人基于占有事实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18 年,刘某与铭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名下的废钢破碎生产线等设备,支付全款后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办理过户。后力某公司因与铭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法院查封该设备。刘某主张: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全款并占有设备,所有权已转移,请求排除执行。力某公司认为设备未过户,仍属铭某公司财产。
?裁判要点?
✅动产物权变动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刘某在查封前已接收设备并实际使用,应认定所有权已转移,属刘某合法财产。
✅排除执行的要件审查
刘某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动产权利人的认定标准:查封前签订合法合同、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且无证据证明交易虚假,其权益足以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限制
力某公司对设备仅享有普通债权,而刘某已取得设备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故执行法院不得对该设备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后语?
1️⃣动产占有与所有权的关联
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外观,法院在执行中应注重审查实际占有状态,而非仅以登记或名义归属判断权属,避免机械执行损害善意买受人权益。
2️⃣交易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需结合合同、付款凭证、占有痕迹(如使用记录、维修单据)等证据,综合判断交易是否真实,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3️⃣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
当买受人已合法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其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程序应尊重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得随意突破。
?典型意义?
明确动产执行中 “占有优先于登记” 的裁判规则,强调对善意买受人合法占有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 “实质权属优先于名义权属” 的审查标准,平衡了交易安全与执行效率。#离婚纠纷 #执行 #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案例分享 #执行老赖 #诉讼律师
?案件焦点?
1️⃣动产(设备)在法院查封前已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能否认定所有权转移;
2️⃣买受人基于占有事实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18 年,刘某与铭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其名下的废钢破碎生产线等设备,支付全款后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办理过户。后力某公司因与铭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法院查封该设备。刘某主张: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全款并占有设备,所有权已转移,请求排除执行。力某公司认为设备未过户,仍属铭某公司财产。
?裁判要点?
✅动产物权变动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刘某在查封前已接收设备并实际使用,应认定所有权已转移,属刘某合法财产。
✅排除执行的要件审查
刘某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动产权利人的认定标准:查封前签订合法合同、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且无证据证明交易虚假,其权益足以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限制
力某公司对设备仅享有普通债权,而刘某已取得设备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故执行法院不得对该设备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后语?
1️⃣动产占有与所有权的关联
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外观,法院在执行中应注重审查实际占有状态,而非仅以登记或名义归属判断权属,避免机械执行损害善意买受人权益。
2️⃣交易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需结合合同、付款凭证、占有痕迹(如使用记录、维修单据)等证据,综合判断交易是否真实,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3️⃣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
当买受人已合法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其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程序应尊重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得随意突破。
?典型意义?
明确动产执行中 “占有优先于登记” 的裁判规则,强调对善意买受人合法占有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 “实质权属优先于名义权属” 的审查标准,平衡了交易安全与执行效率。#离婚纠纷 #执行 #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案例分享 #执行老赖 #诉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