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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新政策、新要求!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2-19 23:19:11     40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要求真实有效,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要求参照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不予认可。

四、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五、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以上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要求参照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2〕4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资质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有效期届满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换发电子证书,资质已超有效期范围且仍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与发证机关联系换证事宜。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通过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个人业绩真实性,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实省外个人业绩真实性,将省外回函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涉及专业厅局相关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专业厅局负责审核并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已入库未经审核的个人业绩提取使用时,需按照现有规则予以审核确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5日


重组合并分立难度提高,多地声明!





重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 原企业(资质来源企业)、新企业(获得资质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 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 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 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 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 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 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 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江苏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

提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其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6日



厦门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闽建许〔2021〕4号”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凡“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及企业整体迁入,需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辽宁





  • 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 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 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黑龙江





  •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提交申请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  企业办理省级权限重组、合并、分立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同步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参照办理。






三明市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

重新审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在迁出地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审批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定。同时,迁出地主管部门必须同意迁出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重组合并分立管理

企业从设区市外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入我市的,同时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企业从市区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出我市的,需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复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予以迁出。 





镇江市





  • 在我市通过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重组、合并、分立方式取得资质的原则上90 日内不予受理资质分立和跨市变更申请;确需办理的,对原有资质的企业纳入动态核查,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省外资质企业分立至我市需提供江苏省住建厅同意分立的函

  • 省内外市分立至我市的资质企业,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盖章的变更表原件。

  • 工商注册地跨市变更的,需经原资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资质标准配备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予受理。





浙江




  • 涉及跨省转移资质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办理,我厅将向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调查函,核查资质转移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后予以办理。

  • 重组、合并、分立后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应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新核定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其他材料要求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文章来源:浙江省住建厅。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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