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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9号)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19 22:27:19     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9号)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幅度为10万元到100万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幅度为1万元到10万元,对于造成臭气浓度超标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贯彻了责罚相当原则,有利于环境效益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一般性法律适用规则
法学理论及实定法上的法律选择适用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但《固废》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位阶分析,因为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位阶相同,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的问题;从规范特定性角度分析,两部法律分别规制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难言谁为特别、谁为一般;从时间分析,两部法律均已持续多番修改,也难言谁为新法、谁为旧法。法律适用一般规则在本案中适用存在困难。
(二)堆放、处理固体废物致臭气浓度超标时的法律选择与适用的考量
在法律适用一般规则失灵时,就需要执法者、司法者综合案件情况进行衡平,确定最为贴切的法律适用规范。就环境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与解释,需避免孤立、机械理解法律条文,应基于法解释的方法、执法监管的有效性、环境利益的衡平等多个角度进行总体化、系统化考量。
就适用对象而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并不能证明企业产生的臭气全部来源于污泥,即不能排除生产作业过程中其他污染物产生的臭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显不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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