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补充:交叉适用的唯一法定情形
仅当满足 “项目性质 + 采购方式” 双重条件时,两法才存在交叉适用: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如办公楼装修工程的施工、配套设备采购),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流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如评标专家抽取、标底管理),但预算执行、中小企业政策、保证金退还等仍需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其他情形下(如政府采购货物采用竞争性磋商、非政府工程招标),两法适用边界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
两者的本质差异是 “财政资金专项管理法” 与 “工程招标程序法” 的分野 —— 前者管 “钱怎么花才合规带政策”,后者管 “工程招标怎么竞争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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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当满足 “项目性质 + 采购方式” 双重条件时,两法才存在交叉适用: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如办公楼装修工程的施工、配套设备采购),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流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如评标专家抽取、标底管理),但预算执行、中小企业政策、保证金退还等仍需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其他情形下(如政府采购货物采用竞争性磋商、非政府工程招标),两法适用边界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
两者的本质差异是 “财政资金专项管理法” 与 “工程招标程序法” 的分野 —— 前者管 “钱怎么花才合规带政策”,后者管 “工程招标怎么竞争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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