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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样机无偿赠客户的三重核心问题解析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19 01:59:04     0
研发样机无偿赠客户的三重核心问题解析

研发样机无偿赠客户的三重核心问题解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视视同销售情况冲减
(一)税务机关明确要求
福建省税务局 2021 年 5 月 12366 咨询答复显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企业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中间试制品、样品等赠送给客户,若已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需从当年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笔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按零计算加计扣除额。
(二)争议与例外情形
部分观点认为,若研发样机赠送核心目的是获取测试反馈,且样品在测试中消耗无法回收,可主张不构成视同销售。增值税层面,其与用于市场推广的 “无偿赠送” 性质不同;企业所得税层面,研发试制样品服务于研发迭代,区别于常规推广样品,因此无需确认收入,也无需冲减研发费用。
二、会计核算与 IPO 审核:聚焦研发实质与合规性
IPO 审核更关注研发活动真实性与费用归集准确性,会计处理需结合样品用途与企业内控情况,以下案例可作参考:
(一)典型 IPO 案例实践
浙江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无偿送样因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研发支出全额费用化,送样时不冲减研发支出,仅税务层面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形成差异。
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样品用于内部测试、外部检测及客户性能验证,不具备销售属性,赠送给客户时不冲减研发费用,且与多家 A 股可比公司处理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广州市儒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浆料样品寄送是研发必要环节,样品在测试中完全消耗,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而非销售费用,且通过健全内控流程确保费用归集准确。
(二)核心判定逻辑
会计核算中,若样品为研发迭代必需且无销售价值,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用,送样不冲减;若样品具备销售价值并实际销售,需在确认收入时冲减研发费用并结转成本。IPO 审核中,监管重点核查赠送行为与研发目标的关联性,企业需提供样品领用记录、客户测试反馈、工程师跟线记录等佐证材料。
三、实操结论与建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需按规定冲减;能证明样品为研发必要测试载体且无实质销售收入的,可结合地方税务口径主张不冲减。
会计核算:区分样品用途,研发必需且无销售价值的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具备销售属性的按销售处理。
IPO 审核:确保研发活动真实,费用归集准确,参考可比公司处理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实操中建立研发样品全流程台账,记录项目归属、测试用途、反馈结果等信息,为各口径处理提供佐证,降低税务与审核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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