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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据-铁路运单2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1-18 23:11:30     0
外贸单据-铁路运单2

外贸单据-铁路运单2

外贸单据-铁路运单2

铁路运单涉及内容较多,分两篇分享
第11项- 自重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自重当用过磅的方法确定空车重量时,车辆上记载的自重写成分子,而过磅确定的自重写成分母。
第12项- 罐车类型使用1520mm轨距罐车运送货物时,应注明车号下方标记的罐车类型
第13项- 货物重量(换装后)注明换装到每辆车内的货物重量。
第14项- 件数(换装后)注明换装到每辆车内的货物件数
第15项- 货物名称填写通过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每种货物的名称和8位代码(代码填目的国清关代码,有时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后面的分子目分类不一致,需在网站自查并和收货人确认)
第16项- 包装类型注明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中所装载货物的包装类型。运送货捆货物时应注明:分子--货捆,分母--货捆中的每件货物的包装种类,如货物没有包装时,应注明“无包装”。
第17项- 件数在货物名称同一行上,用数字注明货物件数
第18项- 重量(公斤)填总重(货物毛重+箱皮重)
第19项- 封印注明无押运人押运的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上施加的封印数量和记号。使用锁封装置时,应注明锁封装置的名称、记号、货物发送铁路简称。
第20项- --由何方发车视由何方(承运人或发货人)装车,注明“承运人”或“发货人”字样
第21项- --确定重量的方法根据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标准重量
第22项- 承运人应注明缔约承运人(最先注明)和接续承运人(最后注明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简称,以及每个承运人办理运送的相应区段(以车站作为各区段的界限,注明车站名称及其代码(与第6项一致)
第23项- 运送费用的支付根据“承运人”栏内的事项,按照办理运送的承运人顺序注明各承运人简称,向每一承运人付款的支付人名称及付款依据(支付人代码、合同日期及合同号等)。
第24项- --发货人添加的文件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
第25项-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记入与该批货物有关
第26项-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在发站应加盖缔约承运人日期戳。
第27项- 达到日期在到站应加盖承运人日期戳如货物未到达,应注明“货物未到达”,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第28项-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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