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一:劳务公司为建筑公司虚开发票近1.5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一罚[2022]120号
案件名称 安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杨某传因其安徽老乡李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以收取开票税点和费用的形式,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首天公司)承接的镇江姚桥安置房、中瑞生态产业园、工程技术创新园和嘉兴火炬村安置房四个老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3份,发票代码:3200162320,发票号码:14249755,23317464-23317476,39209824-39209827,39209830-39209833,30972498,名称:工程服务,合计金额174093579.12元,合计税额5222807.44元,价税合计179316386.56元,其中你单位仅为浙江嘉兴火炬村安置房项目中8.6万平方米提供了3000万元实际劳务服务,其余的149316386.56元没有实际劳务发生。
上述开票收取税费情况:
其一,你单位账上反映按照上述四个劳务分包合同上注明建筑面积共收取首天公司每平方米1元管理费用440000.00元,其中浙江嘉兴火炬村安置房项目实际提供劳务收取86000.00元管理费,没有实际劳务发生而收取管理费为354000.00元;

要闻二:报表提前测算!看看哪种方式更划算
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作了修改,并涉及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2022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2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每日一学:外建企业计税方法、缴税渠道一文搞定!
外建企业计税方法,一表了解清楚:
纳税人 | 计税方法 | 预缴税款 | 机构所在地 申报税额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 计税方法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
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预缴税款 | |
小规模 纳税人 | 简易 计税方法 |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3.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5.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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