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
11
星期六
农历正月二十一
气象及日历:
宜
时刻警惕
常抓不懈

安全生产
忌
思想放松
管理松懈

今 日 主 题
实时要闻-大视野
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
2月8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总结通报202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情况,分析问题,研判形势,安排部署2023年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广宇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2年,全国危化安监系统和各有关中央企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统筹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三件大事,锐意进取,迎难而上,推动危化品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化工和危化行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但危化领域固有风险大,一些老大难问题尚未根治,化工行业的高风险属性没有根本改变,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依然处在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期,各地区、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毫不懈怠抓好安全防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狠抓“五个坚持”,全力推进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要坚持目标导向,把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目标;要坚持预防为主,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作为抓好安全治理的行动方向;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深化重大安全风险整治作为突出任务;要坚持斗争精神,把压实各级各方责任作为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有力抓手;要坚持守正创新,把实现危化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终极追求,不断开创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会议要求,2023年,各地区、各单位要继续坚持“一防三提升”总体思路,聚焦“十四五”危化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实施,固化、深化、拓展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和集中治理成效,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数字化、精准化、系统化水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典型事故,推动全国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安全名词解释:
班组安全生产考试题(系列12)
1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是违法的。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12、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13、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电、气工人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14、从事有尘、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配戴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
15、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工作服,不准戴手套、围巾。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工作帽内,不准露出帽外。
警示录:
国务院安委办 应急管理部
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2: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决定,并函告发展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巡查还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柏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学习园地
一、安全小常识:地震来临如何科学避险?这些安全知识要牢记!
来源:中国应急网
二、法律法规大讲堂: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供 稿:北营安全环保部
编 辑:马骥
审 核:姜涛
新鞍钢内涵






奋进 新时代 创业新 北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