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案件起源
2025年6月27日,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6月23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检,7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报告,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以其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立案调查。
	
2. 核心违法事实与涉案产品信息
- 生产与销售情况: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生产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234桶(单价4.8元/桶),货值合计1123.2元。其中,出厂检验用5桶、抽检用7桶、抽检留样2桶,剩余220桶于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罄;
- 召回与销毁:7月19日当事人提交召回说明,称共召回该批次产品91桶,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最终确认实际销售129桶,违法所得619.2元(129桶×4.8元/桶);
- 检验资质:当事人食品检验员具备合法检验资质,涉案产品出厂前已进行检验,但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
	
3.法律适用
1)违法认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饮用纯净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并处5万-10万元罚款;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召回部分产品”的情节,按处罚下限裁量。
	
4.具体处罚内容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9.2元;
2)罚款50000元。(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75号)
          2025年6月27日,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6月23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检,7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报告,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以其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立案调查。
2. 核心违法事实与涉案产品信息
- 生产与销售情况: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生产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234桶(单价4.8元/桶),货值合计1123.2元。其中,出厂检验用5桶、抽检用7桶、抽检留样2桶,剩余220桶于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罄;
- 召回与销毁:7月19日当事人提交召回说明,称共召回该批次产品91桶,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最终确认实际销售129桶,违法所得619.2元(129桶×4.8元/桶);
- 检验资质:当事人食品检验员具备合法检验资质,涉案产品出厂前已进行检验,但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
3.法律适用
1)违法认定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饮用纯净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并处5万-10万元罚款;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召回部分产品”的情节,按处罚下限裁量。
4.具体处罚内容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9.2元;
2)罚款50000元。(陕西咸市监处罚[2025]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