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农商行与会宁某食用油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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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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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会宁2023年02月07日微信投稿13830033340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宁农商行)与甘肃会宁建伟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伟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伟公司向会宁农商行借款280万元,甘肃香泰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泰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贾某某、焦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会宁农商行将建伟公司等诉至法院。会宁县法院判决建伟公司在指定期间偿还贷款及利息,抵押人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2022年3月,会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建伟公司近年来因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困局,无力偿还借款,但抵押人香泰乐公司愿意将抵押的工业用地变卖给第三人用于偿还借款。办案法官遂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共同协商,耐心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经过不懈努力,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香泰乐公司将名下部分抵押土地分别转让给第三人会宁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办案法官又先后与会宁县自然资源局、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衔接办理土地分割、过户等事宜,在土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第三人向法院足额缴纳执行款287.06万元,此案执行完毕。该案是会宁县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善意文明执行,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促成各方当事人共赢,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的理念。坚持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执行环节中,在依法执行、保障判决内容及时兑现的基础上,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主动协调相关单位,为各类市场主体排忧解难、保驾护航;三、创新执行工作举措。本案若按照正常程序执行,需对抵押财产评估后进行司法拍卖,不仅耗时较长且还需缴纳评估、拍卖费用,办案法官通过沟通协调,促成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既减少了企业的支出,又快速高效的将案款执行到位,有力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