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渝01民终11563号】:支持十倍赔偿。\n1.案件背景与经过:\n-交易情况:2022 年 2 月 18 日,沙某在拼多多平台 “酱酒飘香华世胜洺”(一审误写为 “酱酒飘香华世胜洛”)店铺花费 3980 元购买 10 瓶 “顶级茅香酒 (15 年陈酿)”,订单编号 22×××× - 347613511262568 ,2 月 20 日收到货物。产品外包装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问题。\n \n2.双方主张:\n-沙某诉求: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 3980 元,十倍赔偿 398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认为所购白酒是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存在过错。\n-某公司抗辩:否认在拼多多开设相关网店,称销售的白酒有合法资质,合作厂家具备多种证件,开始不知定制酒外包装存在瑕疵,接到投诉后积极处理。还主张沙某是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品情况仍购买,且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承担责任。\n \n3.一审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沙某货款 3980 元;支付赔偿金 39800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447.25 元(沙某已预交,某公司迳付沙某)。\n \n4.二审情况:\n-二审争议焦点:案涉商品是否为某公司所售;某公司对商品瑕疵是否 “明知”,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n-二审认定与判决:综合双方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商品系某公司出售;某公司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 “明知” 情形,一审判决其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正确。最终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94.5 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