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024)湘02民终1595号】:支持三倍赔偿。
1.案件背景与一审情况:
-一审起诉与判决:陈某某因在天元区 xx 商行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 xxx 酒,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商行和经营者何某返还货款 66100 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198300 元,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审法院认定商行销售假酒构成违约,应返还陈某某货款 64500 元,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认为陈某某不属于适格消费者,驳回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 7108 元,由陈某某负担 5374 元,商行和何某共同负担 1734 元。
-争议焦点:一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某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及是否为适格消费者,以及其诉请的返还货款和三倍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购买酒的用途陈述前后不一致,购买次数、数量、价款及未饮用的情况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生活消费习惯,因此判定其不属于适格消费者。
2.二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证据审查: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法院系统短信通知,拟证明上诉人上诉已过法定上诉期,上诉人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经审查,上诉人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领取一审判决书并签署送达回证,6 月 24 日提交上诉状,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间,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及判决: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陈某某购买商品未用于再次销售经营,也无证据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是适格消费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上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欺诈,陈某某有权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此外,被上诉人主张陈某某知假买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抗辩意见不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限被上诉人天元区 xx 商行(经营者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陈某某退还货款 64500 元及三倍赔偿金 193500 元,共计 25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