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从第一款就可看出,其适用范围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问题】
1、什么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
本解释第一条的内容,实际上是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解释为了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所以,本解释实际上是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解释,其中术语的含义应当与该法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所以,本解释中的“中小企业”包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的划分标准,具体而言就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中 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可见,在以上法定指标中,比中型企业更大的,就是大型企业。
根据人员规模、经营规模,企业划分成四类: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如何划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细规定了各行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可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判断公司是大型还是中小型企业。其逻辑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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