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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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2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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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事项,并要求公司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根据本条规定,大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效维护社会群体对于公司信息的知情权,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另外,根据本条规定,公司有义务保证所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 统筹 | 漆 婷
■ 审核 | 施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