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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本院执行局以申请执行人冷先余申请你单位破产清算为由移送本院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如对申请有异议,应在2024年5月14日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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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招募清算人公告

来源 | 民事审判二庭
编辑 | 陆玉清
一审 | 黄 意
二审 | 王 梦
三审 |刘朝勇 黄耀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