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财税[2024]第2号公告,出台一则股权激励的个税优惠政策。股权激励个税有延期纳税政策,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延期的方式不一样;股权激励虽然表现形式是以权益性质,但是他也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若是从单位离职,就无法再取得该项股权激励,本质上也是属于劳动所得,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类目3%-45%纳税。
通常股权激励的价值通常比较大,合并纳税税负非常重,国家出台一系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在2023年8月发布财税[2023]第25号公告,上市公司员工取得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汇算,全额单独适用3%-45%,相当于单独作为一年的综合所得进行纳税,没有基本减除,也没有附加扣除,即便如此,交税压力依然很大。
国家于2009年、2016年及2022年陆续出台递延纳税政策,先是财税[2009]第40号公告递延6个月,允许在半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再是财税[2016]第101号公告递延12个月,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纳个税,同时废止财税[2009]第40号公告;
接着是财税[2022]第16号公告单独给予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递延36 个月,允许在三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最后就是刚发布的财税[2024]第2号公告,把原来单独给予海淀园的递延政策进行全国实施,同时废止财税[2016]第10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及财税[2022]第16号公告。
公告第一条: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上述都是针对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政策,那么非上市公司呢?非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6]第10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政策,正常需要按照3%-45%进行纳税,递延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