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本条为新增内容)
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 条 拓 展




立 法 目 的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为保障本法第四十条的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落实,特别新设此条,即公司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法律责任。

律 师 说 法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替代年检制度的机制,以安全和效率为其基本价值取向。该制度通过公示企业信息,使市场主体能够便捷地获取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判断,进而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借助信息公示这一成本较低的制度,实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符合高效运作的原则。
然而,仅仅依靠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的义务性规定显然难以完全胜任这一重任。因此,新《公司法》增加了第二百五十一条的内容,新增了针对未公示或不如实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的法律责任。对于轻微违法情节,将处以较低数额的罚款;对于严重违法情节,将面临高额罚款的制裁。同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罚款处罚。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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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