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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普法 | 物业公司未按消防责任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事故,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5-03 08:00:5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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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_本刊编辑部

指导_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制处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两点,杭州市拱墅区某小区的大部分居民还在睡梦中,突然某栋单元楼架空层火光四射,浓烟滚滚。经过消防员奋力扑救,二十分钟后大火终于被扑灭。此次火灾中有十几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严重融化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本次受火灾损害最严重的是2楼业主吴先生夫妇的新房和3楼业主马先生的房屋。

其后,经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栋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自行车,起火点为该电动自行车电瓶,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因故障引发火灾。

吴先生夫妇和马先生认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吴先生夫妇和马先生分别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认为,在架空层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和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裁判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最终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因此,拱墅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2楼业主吴先生夫妇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赔偿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典型意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于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楼道、不能入户充电的规定,在社会上已有较高知晓度。但在实际情况中,许多高层小区未规划建设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可供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专门区域。同时,随着各种车辆增多,停车空间愈发紧张,许多小区将原本规划用作休闲健身场所的架空层改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安装充电桩,但架空层在消防硬件上无法达标。拱墅区法院的判决,一方面否定了物业公司违反规划用途、加装充电设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消除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的安全隐患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在小区找到一处地方安全地解决业主们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同时也需要物业公司正确引导业主们在专门的区域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更需要业主们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不能因为贪图方便,随意停放电动车自行车并进行充电。

|文章节选自:《广西城镇建设》2024年3月《物业公司未按消防责任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事故,应承担法律责任》

排版:姚宣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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