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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超市被举报售卖冒牌名酒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4-24 01:59:5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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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

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2023年度鹰潭市知识产权保护

五起典型案例

现公布如下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9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鹰潭市月湖区XX超市销售假冒“梦之蓝”系列白酒产品。当日,执法人员到鹰潭市月湖区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梦之蓝M6,数量4瓶;梦之蓝M3数量12瓶;天之蓝,数量11瓶;剑南春,数量10瓶;五粮液,数量2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系列白酒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白酒,本局当日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白酒是其于2023年1月底2月初从不知身份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上购进的,违法经营额为178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侵权白酒39瓶;2.罚款35700元,上缴国库。

点评:酒与民生息息相关,酒类企业数量多、品牌多、商标多、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力大。而“梦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等系国内家喻户晓的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品牌酒类商标侵权案件。

普通消费者对白酒的真假难以分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在办理此案期间,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联系,邀请商标持有人协助辨认白酒,在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该案对于加强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知名品牌价值及商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推动本地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均具有积极意义。

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vivo”和“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3年9月9日,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商标权利人代理人的举报,称余江区XX科技手机维修店涉嫌销售侵犯“vivo”和“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该局当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当场扣押当事人尚未销售完毕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vivo”和“oppo”手机配件,并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销的“vivo”和“oppo”手机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vivo”和“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点评:侵犯商标专用权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侵害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法厂家利用类似或者复制正规大厂家的商标,误导消费者购买了仿冒的产品,这类产品往往质量低下,没有合法的信誉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标持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销售假冒专利的食品案

“大包干”牌白薯粉丝,发明专利名称:包装袋(白薯粉丝),设计人:侍洪雷,专利号:ZL 01317431.2,专利申请日:2001年2月16日,专利权人:侍洪雷,授权公告日:2001年10月10日,2003年4月2日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
2023年3月23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包干”牌白薯粉丝,外包装上印有“外观设计专利号:ZL 01317431.2”字样,生产日期:20220919,数量9包,安徽省凤阳县绿源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经查询,上述专利已于2003年4月2号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通过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从进货商鹰潭市月湖区XX商贸行购进“大包干”牌白薯粉丝1大袋(内含40包)进行销售,进价180元/袋,售价5元/包。2023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商营业执照和送货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证明涉案产品拥有合法来源。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已销售数量31包。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1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元。
点评: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专利权。继续使用终止后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本案中的专利号已于2003年4月2日专利权终止,但生产企业仍使用至今,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例。今后,在加大市场巡查的同时,也应加强普法力度,提醒企业积极自查所拥有的专利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吴某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3年4月10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鹰潭市XX财务有限公司、鹰潭市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恶意囤积商标。经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宣传页标注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吴某某自然人。4月21号,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吴某某立案调查。
经查,吴某某是上述2家公司业务员,为推广业务,当事人把个人注册商标71件印制在上述2家公司宣传页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查询显示,当事人申请注册成功有效商标117件,其中,超过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共94件。当事人无法对大量申请注册的商标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且未提供跨行业必要证据。
当事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无实际使用商标目的,无准备使用商标,以转让商标牟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2000元罚款。    
点评:商标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受到误导,影响消费者权益。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处理

“BOLON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件

2023年8月,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他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BOLON暴龙”眼镜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请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案说法,耐心阐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心结,在贵溪市市场监管局的主持下,达成以被请求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月湖区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申请了司法确认,月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审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了行政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点评:该案是鹰潭市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商标侵权案件。该案全流程线上操作,实现了“零距离”“零成本”快速解纷,极大地缩短了商标权人的维权周期,节省了诉讼成本,高效便捷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该案的快速审结是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与月湖区法院联合签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合作协议》后无缝衔接的积极尝试,对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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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道都律师事务所  童盛 1887089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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