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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滁州一公司破产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4-04 19:17:40     12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182破4号

2023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3)皖118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认可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破产和解协议;

二、终止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和解程序。但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并未按协议执行,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2024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24)皖 11破申10号裁定受理明光跃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院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此案。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5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蓝天办公楼 3层、4层,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175272927,联系人:陈冰雨,邮编:239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银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4月16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整理:E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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