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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为主要的公示渠道|《公司法》学习笔记|DAY20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3-21 05:30:52     26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学习笔记:

一、与2018年版的区别:

(一)2018年版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修改要点:

明确了欺诈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案例

(一)标题: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二)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八批)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一

(三)重要观点:

根据申请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是行政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后,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市场主体登记更为便捷。近年来出现少数人员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案件,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对于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公司是否系恶意登记,应当结合全案事实,着重审查相关分公司设立人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综合认定。检察机关要强化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放管服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的跟进,尽快实质性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启示:

在处理行政诉讼中不应忽视检察机关的作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习笔记:

     一、与2018年版的区别:

   (一)2018年版原文

     全部为新增条款。

    (二)修改要点:

       1、新增公司应当公示的事项;

      2、明确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启示:

     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主要的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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