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3-18 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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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提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公告如下: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对照《标准》严格自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需填写《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向曾都消防救援大队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原则上以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名称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并注明本场所的建筑名称、广告名称、招牌名称等广泛周知的名称(以下简称“使用名称”)。下列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和列管:(一)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局部符合申报条件的,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的单位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申报备案。(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分符合《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标准》,由各方确定的统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如统一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其名称后备注建筑或服务项目名称,如XX物业公司(建筑或服务项目名称)。(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其申报名称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同时备注所在区域,如:XX医院(XX院区)。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其申报名称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后备注其所属上级单位名称,如:XX研究所(上级单位名称)。(四)同一单位在不同地址有多处场所,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均应当作为重点单位进行申报。(五)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符合《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六)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曾都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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