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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 展销会结束厂家拒不发货,展销会举办者应担责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3-16 19:07:36     35

编者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市中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中区法院向社会各界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助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陡沟法庭法官 -
李伟杰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翟某某在展销会上与张某签订一份家具买卖合同,翟某某向张某支付定金及货款后,但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向翟某某发货。翟某某将张某及展览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由张某和某展览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12月26日,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翟某某的诉讼请求。那么,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展销会结束厂家拒不发货

展销会举办者应担责

01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翟某某通过某展览公司在某会展中心举办的展销会与张某签订《家具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翟某某向张某购买家具一套,合同总价款70800元。合同签订后,翟某某向张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及货款2万元。但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向翟某某交付货物。2023年7月,翟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终止合同告知书》,主张解除合同,张某未予回应亦未送货。翟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2.判令张某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3.判令某展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翟某某与张某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翟某某依约交付了定金及大部分的货款,张某亦应当如期交付货物。张某长时间未交付货物,其迟延履行行为严重违约,翟某某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张某理应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某展览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依据该规定,某展览公司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对张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案涉《家具销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张某返还翟某某货款36607.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6785.2元、赔偿保险服务费损失500元;三、某展览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3
典型意义

展销会是为展示产品和计数、拓展渠道、促进销售、传播品牌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活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较为重要和常见的一种产品销售方式。根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申请举办展销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等程序,可以说展销会的举办具有较高的门槛。现实中展销会也一般规模较大,展销商品往往具有专门性且商品种类齐全,如常见的糖酒会、家装会、汽车展销会等等,因此相比较日常营销活动而言,展销会在大众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无形之中增加了消费者在展销会上成交的意愿,故展销会的举办者作为通过展销活动盈利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参展商的资格、资金实力、产品质量等等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由于展销会具有时效性,因此展销会举办方尤其是对参展商的生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相关人员的信息等有较为详尽的了解,以便于出现纠纷后及时协调参展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下,有不少展销会举办方为了盈利,怠于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导致参展商家良莠不齐,参展商品质量好坏不均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展销会结束后发生的消费纠纷,由于参展厂家距离远、产品质量检测难等因素,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情况较为常见,甚至有些生产商利用展销会故意坑害消费者,消费者事后联系不上生产商而维权无门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基于此,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意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特意规定了展销会举办者的事后连带责任,即展销会结束后,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参展商展销会期间的交易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极大改变了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维权无门的情况,使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的在展销会中购买商品,实际上是更加促进了展销会的行业发展。本案即是根据该规定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展销会举办者更加审慎的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具有良好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

END

供稿 | 李伟杰 陈宜森

编辑 | 李玟熹

审核 | 李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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