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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315丨进口红酒未经授权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3-12 11:42:0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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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安全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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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

进口红酒预包装规定知多少?

今天就通过一个小案例,一探“酒”竟!

戳视频法律知识

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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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张在某烟酒专卖店分两次购入4箱进口某品牌红酒,并拍摄录制了全过程。后来,小张认为可能买到假酒了,故与卖家协商沟通。卖家认为小张所购买的酒是老版本,并且都有鉴定报告,不同意退款。于是,小张将该专卖店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依法鉴定后认定这4箱红酒为侵权商品,随即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小张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该卖家承担10倍赔偿。

面对张某10倍赔偿的要求,卖家辩称,小张与专卖店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小张买酒不是用于满足生活消费,而是专门为了打假牟利,小张将专卖店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目的不是维权而是为了获取证据。同时,卖家提出,所有案涉红酒都是从正规途径进口,检验合格,有中文标签,且自己不存在销售假酒的主观故意,不应该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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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红酒虽使用了中文标签,但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的情形,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产品,即使专卖店提交了涉案商品的进口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卫生证书等材料,也难以认定案涉红酒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因此,案涉红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属不得进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专卖店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仍然进行销售,存在欺诈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使消费者并未发生实际损害,但仍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所购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打假牟利,因此小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身份,专卖店抗辩小张为职业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卖家退回小张酒款,并按照价款金额的10倍对他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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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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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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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

如何标示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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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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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原包装

没有生产日期应如何标注?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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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

还有哪些特殊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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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哥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同时,食品经营者不能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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