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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多了一个“、”,乌苏啤酒胜诉“鸟苏”侵权案,获赔208万元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3-09 18:55:35     24
(快消品讯)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乌苏啤酒公司起诉“鸟苏”等啤酒侵权一案已落下帷幕。经过深入审理,法院判定侵权方制造并销售与乌苏啤酒红罐装高度相似的“鸟苏”啤酒,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侵权方赔偿乌苏啤酒公司208万元。该判决经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为乌苏啤酒公司维护自身品牌权益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快消品》了解到,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并于2006年获得注册商标。多年来,乌苏啤酒凭借其独特的口感和宣传策略,逐渐在国内啤酒市场建立起较高的品牌影响力。特别是自2016年起,乌苏啤酒采用红罐装500ml的包装装潢,更是成为了其品牌形象的代表。据悉,乌苏啤酒为重庆啤酒旗下的高端产品,重庆啤酒隶属于丹麦嘉士伯集团,旗下拥有国际品牌嘉士伯、乐堡、1664、格林堡、布鲁克林等,以及本地品牌重庆、山城、乌苏、西夏、大理、风花雪月、天目湖、京A等。
然而,市场上却出现了与乌苏啤酒高度相似的“鸟苏”啤酒。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此举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混淆,对乌苏啤酒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构成了严重威胁。
乌苏啤酒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将侵权方告上法庭。南京中院在审理中特别指出,被诉侵权“鸟苏”牌啤酒使用的标识与乌苏啤酒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与乌苏啤酒的包装在整体上高度近似,这种相似性不仅体现在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上,还体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等多个方面。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的市场推广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乌苏啤酒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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