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 判赔208万!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3-06 16:02:58     34

多了这一“丶”,“乌苏”变“鸟苏”!平日喜好喝啤酒的小伙伴可要注意了,你手里的乌苏啤酒绝对不能多个“丶”。

乌苏啤酒在新疆甚至全国都可谓家喻户晓,早已是一款“网红”啤酒品牌,近日还获得了新疆首批老字号称号。乌苏啤酒火到全国的知名度却让一些不法商家眼红,打起了“搭便车”、蹭热度的心思。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乌苏”商标,同时也是“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经比对,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整体高度近似。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当时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央广网 天山网

编辑 | 吴灏 杨华

版面制作 | 赵佳

2024年,《法制文萃报》将以“更广、更新、更精”的品质回馈广大读者,坚持走精品之路、特色之路、创新之路。多平台、全方位、深层次助力乡村振兴,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彰显法治媒体的使命和担当。

欢迎浏览

《法制文萃报》对开八版
全年定价:300元
每周一期,周四出版,全年出版50期
点击下方二维码订阅

—— 推荐阅读 ——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