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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企业广告费和宣传费,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2-29 15:51:51     0

又是一年汇算清缴季,今天来说说税前扣除项目。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段子:
“啤酒是酒还是饮料?”
  “你管他是酒还是饮料,好喝不就完了!”
  “但是,你是把它当酒喝还是当饮料喝呢?”
  “这个问题重要吗……”
  “不重要吗?对于策划人就重要。”
其实啤酒是酒还是饮料?这个问题对于普通人来说确实不重要。
但是,对于啤酒的生产企业来说,这个问题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因为酒类企业营销总免不了要打广告吧。而广告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能扣除多少,直接关乎到企业所得税交多交少的问题。
对此很多学员也存在疑问,酒类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到底是咋规定的?是不能扣,还是可以扣?如果可以扣的话,比例是多少呢?15%还是30%?
我们先来看相关文件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是准予扣除的;如果超过这个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是普遍适用的规定。
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政策作了特别规定。
具体如下:
1. 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范围内,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同样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第一条特别规定中提到了饮料制造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为30%,但明确指出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酒类制造。也就是说,对于酒类制造企业来说,并没有单独的特别规定。
那酒类制造企业如何扣除?很简单,没有特殊规定,就遵从一般规定呗。
综上所述,酒类制造企业应当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一般规定,即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则可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啤酒作为酒精及饮料酒的一种,其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也应遵循15%的标准,而不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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