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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士伯啤酒企业字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2-27 21:54:3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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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成立于1825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嘉士伯系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英文字母CARLSBERG。1876年,原告生产的嘉士伯啤酒首次出口到中国,近年来,嘉士伯啤酒在中国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1999年、2000年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当中。
被告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年,张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该公司宣传标语有;欧洲品味,在全球超150个国家受到欢迎,在超过160年的时间里等等描述。
被告戴某在其商铺销售该啤酒,包装显示“嘉士伯啤酒公司监制”等字样。

法院认定

1商标侵权;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具有高度相似,及容易导致混淆,两被告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该商品,侵犯原告的权益。
2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以“嘉士伯”作为企业字号,用于同类商品,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具有攀附原告的主观故意行为,其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3原告不能举证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依法酌定认定。依法判决;
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啤酒商品;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嘉士伯字号;赔偿原告的损失97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案件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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