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上海的蒋小姐喝完酒后骑共享电动车身亡,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一天晚上,蒋小姐应朋友邀请出去聚会,在朋友的聚会上大家都非常高兴,于是蒋小姐就多了喝一点酒。
聚会结束后,朋友看到她喝得有点醉了,于是便对她说:“你喝酒了,我们找人送你回去吧!”
蒋小姐摆摆手:“不用不用,才喝这点酒,我家离这里也不愿,我骑个电动车回去就好了。”
于是,她摇摇晃晃的走到路边,找到了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扫码就坐上去。朋友看她骑上车后,特意嘱咐了句:“小心点,回到家给我报下平安!”
结果朋友没等到蒋小姐的平安信息。
在路上,由于酒精的作用,她的意识开始变得模糊,反应速度也大大减慢。在一个转弯处,她没能及时刹车,直接撞上了路边的一辆车辆。
巨大的冲击力使她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头部重重地撞在了地上。鲜血涌了出来,旁边的路人看到吓到了,走过来一看,立即报了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然而,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蒋小姐已经因为颈椎和颅脑损伤过重,当场死亡。这起事故的发生,给她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在悲痛之余,她们决定起诉保险公司,因为蒋小姐在扫码骑行的同事,已经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
因此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蒋小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对方赔偿十万元的损失。她们认为,既然购买了保险,就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并不认同她们的观点。他们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蒋小姐是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于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列明的免赔条款范围,故拒绝了蒋小姐继承人的理赔申请。因此,他们拒绝了女子家属的赔偿要求。
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蒋小姐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结合交警的认定,蒋小姐驾驶非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经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已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披露了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蒋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蒋小姐因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为主要原因导致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
据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蒋小姐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