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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撞上路边车辆,倒地当场死亡!保险公司:不赔!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2-03 00:24:54     21

女子喝了酒,扫了路边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开回家,结果途中她开车撞上路边车辆,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其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十万元,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致损的保险理赔案。来看看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某日深夜,家住外省某地的苏女士(化名)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

苏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经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苏女士的继承人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苏女士是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于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列明的免赔条款范围,故拒绝了苏女士继承人的理赔申请。

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已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披露了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苏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苏女士因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为主要原因导致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

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险只为合法行为“保障”,不为违法行为“买单”!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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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宁律师,男,法律本科,学士学位。年少胸怀法治理想,毅然选择法律专业,通过第一届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律师事业多年来,始终信仰法律、坚守正义。工作上恪尽职守、耐心细致;业务上精益求精、不断进取。成功代理各类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数百件,有影响力案件数十件。常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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