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10时许,位于北横通道新建一期(西段)工程,唐山市于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作业中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市交通委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对事故开展了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书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5月15日10时许,于X公司驾驶员刘某利驾驶短驳车在北横通道隧道内运输沥青砼,在其卸完一车沥青砼返回隧道口的途中,发现一辆装有沥青砼的蓝色短驳车90度侧翻,车辆驾驶室一侧朝下,有一人被压在车下,刘某利便赶紧开车返回隧道口喊人前来救援。
铲车司机苏某弟在隧道外听到情况后,驾驶铲车跟随救援人员一起赶到现场,现场人员配合铲车一起将侧翻车辆从被压人身上移开,现场人员于10时12分拨打了120,10时25分120急救人员到场后救治无效宣布其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及专家分析意见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发地位于北横通道新建一期(西段)、二期工程,隧道西向东方向泸定路隧道接地点K2+840米处;
2、在路面靠南侧有一辆蓝色短驳车,车头朝北;
3、位于蓝色短驳车左前轮西侧0.8米、距离路边4.5米处,有一名男子正躺面朝上,头北脚南,头部位置有一摊血迹,腹部有轮胎印,车辆和人员四周有黑色沥青散落。
(二)专家分析意见
2021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了《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其本人是车辆维修工人,并非驾驶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擅自无证驾驶短驳车辆运输沥青砼,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赛X公司未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对运输车队疏于管理,对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无证驾驶的情况失察,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廉X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不严格,未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违反安全规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孟某永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规定,无证驾驶短驳车辆运输沥青砼,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求其责任。
2、赛X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无证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赛X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廉X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廉X公司进行处理。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进行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吸取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赛X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赛X公司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作业安全专项方案,严格遵守现场作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规范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隐患。
(三)廉X公司要加强对现场的管理,加强巡检,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题目:
1.《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2.《刑法》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二年
B.五年
C.四年
D.三年
3.《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以下有期徒刑。
A.七年
B.八年
C.五年
D.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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