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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的事项有哪些?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1-28 02:51:02     12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公示的事项有哪些?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公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示、报告的信息事项如下: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执业证照)、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物业服务员工配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以及安保巡逻记录等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合同履行情况

三、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改建、重建、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

六、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收支情况

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的处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车位数量、停车费缴存票据和财务明细情况收支账目以及其明细账目(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银行账户明细)

八、电梯、消防、特种设备(高压电设备)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巡视记录、年检手续、员工资质证书以及安全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资料

九、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十、物业服务用房使用和管理状况的有关信息

十一、物业服务业主投诉机制和投诉电话及业主投诉后的处置信息

十二、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十三、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采取消除安全隐患措施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的有关信息

十四、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合理制止措施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有关信息

十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处理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的有关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七、公开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外包合同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合同的复印件(盖鲜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

如停车场(库、位)外包合同、保洁外包合同、安保外包合同、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外包合同、绿化维护保养外包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垃圾清运合同、利用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共有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场所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合同等资料。

十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信息

十九、实施酬金制收费的,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情况的有关信息(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

二十、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的有关信息

二十一、对公共区域的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养护记录

二十二、供水、供电、供气等合同,代收水、电、气费的书面协议等

二十三、物业承接查验时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配套设施、建筑区域总平面图、总规划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居民守则等相关信息资料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公开公示、报送的物业服务活动情况和信息资料。

二十五、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沟通、交流、处置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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