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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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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为保证杭州中诚智护装备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管理人现就申报债权时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债权申报期限及地址

(一)申报期限
债权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2024年2月24日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申报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
(三)申报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2号3A-916。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吴律师 13989837781,刘律师 18867151581。
【提醒】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前,请提前与管理人电话联系。
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01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债权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债权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机构债权人与破产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3、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02债权申报表
0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证明债权发生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债权形成的借条、票据、银行流水、签证单、结算书、农民工资清单、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中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案时起停止计息(即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迟延利息、滞纳金除外);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
04附件材料
05注意事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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