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浙 0185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山酒业”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22)浙 0185破1号决定,指定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担任天目山酒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10月25日,管理人公示了《浙江天目山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此后胡跃峰、马东明、章宣平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经管理人调查,对马东明、章宣平职工工资予以调整,调整后金额公示如下:
职工对《职工债权表》记载有异议或认为有遗漏的,可以在2023年12月13日前书面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请求并附相应书面材料及理由,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请求的,视为认可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浙江天目山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