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3年7月17日,本院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3破申64号民事裁定,受理国信容宇(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国信容宇(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裁定宣告国信容宇(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