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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展销会主办方未按规定履行检查等管理义务被处罚

作者:本站编辑      2023-12-09 13:25:3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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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主办方位于光复西路 2739 号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举办的“第 16 届亚洲美业用品进出口博览会”143-153 摊位上查见有赠送无中文标签的发膜产品。当事人涉嫌作为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2023 年 7 月 19 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 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6 月 30 日,于光复西路 2739 号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作为主办方举办第 16 届亚洲美业用品进出口博览会,参展摊位主要涉及美业理发工具和美业化妆品。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展会现场 143-153 摊位查见有赠送标注有“TherasPREMIUM”字样产品的情况,该产品为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但其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检查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展销会期间个人赠送无中文标签的发膜产品情况。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展销举办者的检查等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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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妆

文章来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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