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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收益,一物业公司被罚3万!|案例分享

作者:本站编辑      2023-12-06 03:27:19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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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资源产生的收益,

其实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属于小区公共收益,

重庆一小区业主是这样投做的。


基本案情

原告是德化县龙浔镇金龙中心城小区业主

被告是其小区物业公司(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

2023年6月,德化县龙浔镇金龙中心城小区业主投诉其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没有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接到投诉后,德化县住建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全面审计。

处理结果

审查发现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支情况、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德化县住建局于2023年7月12日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该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整改

2023年7月17日,德化县住建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如实公示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支情况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被投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且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2023年9月5日,德化县住建局经研究决定,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厦门佰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物业企业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

此后该物业服务企业改正行为,将公共收益转存入小区业委会专户并公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来源|泉州市住建局开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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