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和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涉及的车主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规定带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公司进行解体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轮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加大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重点车辆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灭失的,申请人办理灭失注销登记时,承诺灭失情况真实确凿,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注:因名下有已注册登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将会影响本人办理其他车管业务,也无法申请学法减分业务)。
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注销登记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哪些情形将强制报废: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编辑:姚才祖
作者:李天阳
审核:姚才祖
终审:吾买尔江·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