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202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玉米采购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品种及数量:2022年产新玉米2.09万吨。
2、交易时间及地点
2023年1月10日(上午10:00)开始采购。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用户中心→我要卖粮→参加竞价交易→202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玉米采购交易会”参与交易。
3、参加交易的卖方需要向交易市场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格(底价)开始报价,按每吨10元递减报价。
二、质量标准及价格标准
1、质量标准:本次交易采购的玉米为国产2022年新玉米,国标三等及以,不执行等级差价。质量标准按GB1353-2018执行,水分含量≤14.0%,杂质≤1.0%,容重≥660g/L,不完善粒含量≤8.0%,霉变粒含量≤2%。黄曲霉毒素B1≤20ug/kg,玉米赤霉烯酮≤60ug/kg,呕吐毒素≤1000ug/kg;铅≤0.2mg/kg,镉≤0.1mg/kg,汞≤0.02mg/kg,总砷≤0.5mg/kg。储存品质指标中脂肪酸值(mg/100g)小于等于50。气味、色泽正常。杂质含量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食品安全指标执行国家标准(GB2715-2016)。详见交易清单。
2、付款方式: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散粮汽运送货至承储库仓内价格(不含包装)。
3、其它: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实地查看路况、入库条件和当地疫情防控政策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交易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买方存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存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三、保证金及手续费
卖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于交易前一天到账),成交后,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收取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向交易市场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账户名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20323999900100000675951
四、合同签订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五、交割与结算
(一)合同交割期截止为2月12日,同一卖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成交粮食数量在 6000 吨(含) 以上的,合同交割期截止 2月27日;同一卖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成交粮食数量在10000吨(含)以上,合同交割期截止3月4日。
(二)卖方在正式发运前,需要与承储库沟通,根据承储库接收能力,合理安排发运进度。卖方须派驻接粮人员携带单位委托书到承储库衔接粮食入库事宜,如卖方不派接粮人员,所到达货物承储库不予接收。卖方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
(三)粮食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承储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粮食方可入库,对检验不合格的粮食,承储库拒收。对检验有异议的,可由承储库与卖方共同扦样委托黑龙江省内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仅检验一次,检验结果作入库或退货处理依据,检验费由过错方承担。在卸货入库过程中发现有霉变、结块、污染、活虫、气味色泽异常等的粮食,承储库作退货处理,退货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 本次交易采用线上成交,线下结算的方式,粮食结算数量以承储库计量工具进行检斤过磅数量为准。不低于5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每个批次,承储库与卖方均需签订《2022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质量验收确认单》及《2022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货物交接协议书》,卖方凭借《2022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质量验收确认单》、《2022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货物交接协议书》和粮款增值税发票到储备粮公司进行结算。
(五) 合同执行完毕无争议,经买方和交易市场盖章确认,卖方凭《2022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货物交接协议书》,到交易市场清退扣除手续费之后剩余的保证金。
六、违约及争议解决
1、卖方发运的粮食,如发现虫粮或不符合竞价采购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情况,承储库拒收并要求卖方重新发运。如果发运到货时间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时间,按卖方违约处理。
2、卖方因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在规定入库期限内未完成入库的,未完成入库部分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由于“新冠”疫情常态化管理,本次交易“新冠”疫情因素不做为不可抗力原因,请广大客户交易时充分考虑中标后履约期间可能出现的“新冠”疫情因素。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卖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粮储局、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由交易市场组织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合同,卖方若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按违约处理。
4、合同执行完毕,如卖方未提供合同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卖方违约处理,须向买方支付20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履约保证金扣缴后代为支付给买方,由买方上缴省财政厅。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咨询电话:0451-86777403(交易部)
0451-86777400(财务部)
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