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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

作者:佚名      2022-12-10 09:00:20     198

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酒业)起诉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马酒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厅下发(2015)乌中民三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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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大漠古堿老窖”、“大漠古堿金窖”白酒上使用与原告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窖酒”白酒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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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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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酒业是新疆上世纪五十年代最早建厂的白酒酿造企业,其酒窖有600余年的文化历史。古城酒业公司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取得了“古城”文字图形商标,拥有“古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古城”白酒已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古城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新疆著名商标”。古城酒业公司生产的“古城”牌系列白酒属“新疆名牌”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伊犁马酒业长期以来多次在其生产的白酒瓶贴及外包装、装潢等处刻意以“古堿”等标识仿冒古城酒业的古城”牌系列注册商标。2013年古城酒业公司就曾因伊犁马酒业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伊犁马酒业对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认定并调解赔偿,但此后伊犁马酒业仍然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古堿”等与“古城”几近乱真的标识和包装、装潢。伊犁马酒业2014年5月在昌吉市亚中商城个体工商户王永超处销售“大漠古堿老窖”白酒时被昌吉州工商局查处。2014年10月古城酒业在亚中商城“业宏国茅商行”发现了伊犁马酒业生产的“大漠古堿老窖”白酒正在销售,在另一“成福商行”发现了伊犁马酒业生产的“大漠古堿金窖”白酒正在销售。昌吉州工商局认定该款白酒的瓶贴、外包装、装潢构成对古城酒业“古城”注册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综上伊犁马酒业伊犁马酒业上述行为已对古城酒业商标专用权构成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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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当前白酒市场的严峻局面,一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吸取知名企业和品牌的果实,尾随其后,利用“傍名牌、仿冒、钻空子、打游击、拉锯战”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坑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获取非法利润。对于古城酒业来讲,目前制约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重点突出在仿冒侵权行为方面。仿冒侵权行为从本质上说,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其行为特点表现为模仿和冒充,本质后果是使市场产生混淆,因此也称之为混淆行为。从大的范围上看,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以及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区别商品的标记和特征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市场混乱,从而获得非法利润,最终造成利益驱动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130年以前,马克思说过“要有300%的利润我宁可上断头台”。这个是利益驱使。不法企业不走产品创新之路,反而对其他企业进行产品模仿,不直接假冒,而是混同,引人误解。通过一窝蜂地模仿,能减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让仿冒的产品更具性价比,在终端市场的价格比“正版”更具竞争力。古城酒业自2007年以来先后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对五家渠古域酿酒厂、焉耆西部九王酒业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驼域酒厂、新疆伊天酒业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对古城酒业“古城”商标专用权构成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各级法院提起诉讼,经各级法院审理古城酒业全部胜诉,先后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合计元,并判处上述违法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古城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和白酒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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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酒业在多年的产品维权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很多困惑。首先,仿冒古城酒是很不容易找到生产现场,十分隐蔽,侵权生产者分散、隐蔽、多为非法加工作坊、流动性大,难以找到目标和现场。即使按照产品上标示的企业,大多也处于关门状态,其生产是突击性的,做完一批就关门。因此对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侵权问题等违规违法行为很难调查取证。其次,在标识上,仿冒或近似古城酒名称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诸如“古域酒”、“西域古城酒”、“古城风暴酒”、“吉城酒”、“塞外古城酒”、“大漠古城”、“大漠古堿老窖”等枚不胜举。这些字形上相同的名称,在书写时再刻意与“古城”(标注字体)一样,且突出使用,真是不仔细辨认,看不出其区别。第三,在包装规格、颜色、字体、图案、排版位置,也是搞得似是而非。乍一看都差不多,仔细辨认,细节上又不尽相同,判定其侵权须反复求证,但是时间和精力都耗不起,尤其是在新疆特定的语言文字环境下,南疆消费者更辨认不准。第四,据古城酒业了解,不论是侵权企业还是销售环节的经销商,特别是批发市场的经销商,对于推销仿冒产品都有着较高的积极性。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一般都管理规范、价格透明,价差空间不高伊犁马酒业,加之商业这一块竞争为最充分,早已进入微利时代。而仿冒产品大多质量低劣,成本低廉,因此有着丰厚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在县、乡、镇一级,一些经销商向消费者推荐仿冒“古城酒”时,编造为“古城酒业业务员”、“酒都是一样的功能,质量差不多,价格便宜得多……”。有的甚至用古城酒的礼品袋装仿冒酒,鱼目混珠。第五,许多仿冒古城酒都有地方部门“合法”的生产、销售批文(如:委托加工、专利、商标转让等),尽管这当中不乏超越职权和规定的行为,但这确实使仿冒古城酒的生产和销售有恃无恐,并给执法部门查处造成了严重的障碍。第六,打击销售者成本高,效果差,有反复性,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从可用手段来看,国家对于制假、售假(冒)立案标准和处罚过低,没有构成犯罪的,只能用行政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同时,权属证据、侵权行为或事实存在的证据和受到损害的经济核算或对方获利的证据难以确认。

2007年以来先后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对五家渠古域酿酒厂、焉耆西部九王酒业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驼域酒厂、新疆伊天酒业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对古城酒业“古城”商标专用权构成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各级法院提起诉讼,经各级法院审理古城酒业全部胜诉,先后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合计元,并判处上述违法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古城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和白酒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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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酒业作为新疆白酒业和酒文化的发源地,多年来在公司发展和前进的过程中,得到了区、州、县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公司的到稳步和长足发展。在品牌建设方面和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从而实现公司各项指标均在30%的速度在递增。但是,在市场上受到如此严重的仿冒,这表明它已经不是一个企业的一个产品的问题,而是经济领域里,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仿冒势头不遏制,遭到侵害和损失的,不仅仅是古城酒业品牌和企业的信誉,从本质上来讲也是社会资源的损失、国家税收的流失、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诚实信用的道德水准下降、社会整体效益的降低。因此,必须把打击仿冒也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的重点来抓,眼里打击仿冒不发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很大的系统工程,使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企业做好的前提下,各地行政和司法部门则是企业维权强大的后盾,是企业开维权工作的有力的帮手,是引领企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为此,古城酒业在积极做好产品研发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外,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确保知识产权维权的最佳效果,使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从而达到彻底从源头解决个别企业“仿冒”和“傍名牌”不法行为,净化酒类市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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