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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遇到查酒驾,不配合或逃逸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作者:佚名      2022-10-18 10:19:03     197

问题一:路上遇到查酒驾,不配合或逃逸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一、首先站在警察的角度讲讲。自己做警察时候最烦最痛恨的事情就是遇到不配合或逃逸的事情了。所以首先呢不配合或逃逸将会面临警察比较严肃和严格的执法态度。

不配合肯定会实施强制手段,强制手段的实施会根据不配合的程度实施,从口头警告到身体上的强制。

逃跑很可能导致犯罪的转化。如果逃逸造成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转化为交通肇事。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将转化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是死刑。

因此逃跑风险太大,建议大家不要逃跑,尽量配合警察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驾处罚标准参考文献法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二:酒驾与醉驾的呼气酒精含量标准是什么?酒精指数大概相当于多少白酒或啤酒?

答:20至80,酒驾,受行政处罚。80以上要立案查处,以危险驾驶罪追诉。20以下不予处罚。

曾经网上公布的喝多少酒相当于多少酒精含量。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酒精含量和一个人的身体素质,解酒能力,喝酒的时长,喝的什么酒都是相关的,不可能有一个标准,多少白酒或啤酒等于多少酒精含量。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

江苏泗阳县一个案件,有一司机呼气指数187, 酒精含量87,这么大的悬殊,后来检察院查明的原因是司机口渴,边开车边喝啤酒,然后遇上查酒驾。呼气式的酒精检测,检查的是呼吸道中气体的酒精含量的,刚喝了酒,或测试的时候刚好打嗝,酒精含量的指数会更高。 所以对于网上说的喝多少酒就不会酒驾不要相信,或者间隔多少小时就不会查出酒驾这些文章都不要相信。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问题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如果不配合签字确认,警察是不是就拿我没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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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五条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问题四:呼气测试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如果逃脱没有做血液酒精检测,是不是就可以逃脱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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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问题五:遇到查酒驾,在没有进行酒精检测之前又饮酒的,能不能因为检查之前又饮了酒而逃避处罚?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

问题六:酒驾醉驾分别是怎么处理?二次酒驾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酒驾处罚标准参考文献法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刑罚处罚是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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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问题七:血液酒精含量能否申请重新检测?

规定: 公安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三十六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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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四、关于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问题八:醉酒驾驶案件中可能出现哪几个有效辩点?

两大方面:一 检材(血样)

二鉴定意见

1、 抽取当事人的血样是刑事侦查手段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现实中还有较大争议。但判例和学说倾向于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此时并没有刑事立案,只有血检结果出来之后才能立案。

此时只能算作是行政强制措施。(这一点对公安机关非常不利),因为《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从实施主体到,批准手续,到告知程序,要求非常的严格。如果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规定的程序,很有可能认定为违反程序性要求而违法。

血液提取的技术条件是否合法。如消毒水不能用乙醇类消毒水。(双氧水)《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保存血样的容器要用抗凝管。

血样的保存条件及流转是否合法。

鉴定意见:1、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是否具有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等。

问题九:醉酒驾驶被取保候审,如果不按规定到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进行罚款。

2: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案例:19岁

3:有可能成立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

十问题:“道路”概念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徐红斌、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0)浙07行终642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调查确认的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小区地下车库至东门出口栏杆外的事实并无异议。对于此种情况的处理,根据相关实务指导意见,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之后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应负的相关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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